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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尽快出台国货界定制度办法
发布时间: 2016-07-29    浏览次数:657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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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明确,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其中“国货”如何界定,依照国务院规定执行。然而目前,我国关于国货界定的相关法规文件仍然缺失。

  2003年,财政部、原信息产业部起草了《软件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草案明确,本国软件产品是指在国内研发成本不低于总开发成本的50%的软件产品,而本国软件服务中由境外提供的服务不超过项目金额的30%。关于开源软件,信产部可根据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将本国供应商发行的源代码开放软件(如Linux)视同本国软件予以认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该办法至今尚未出台。

  2007年12月,财政部颁布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明确进口产品是指通过我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我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虽然该办法未正面定义国货,但从反向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进行了限制,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国货采购。

  2009年6月,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发改委、工信部、监察部等8部门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规定招标文件中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违法限制国产设备使用,并强调政府投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的,应当采购本国产品。

  2010年5月,财政部、商务部、发改委、海关总署联合起草了《政府采购本国产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本办法所称本国产品是指在中国关境内生产,且国内生产成本比例超过50%的最终产品。”

  2015年3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未明确国货的定义。从已出台的法律法规来看,如何界定国货,仍处于无法可依的阶段。

  关于国货界定,目前主要有产品原产地标准、供应商注册地标准、知识产权归属地标准等观点。

  主张产品原产地标准的学者认为,国货应以政府采购对象的原产地为标准。所谓国货的原产地标准,通常按最终产品是在国内生产或者组装,而不管其零配件来源于国内或国外来认定的。也就是说,只要其价值在国内增加的附加值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就应当认定其为国货。对于一般物品,以原产地为主要标准进行界定即可。

  主张供应商注册地标准的学者认为,国货的概念应以产品品牌及其所有者的注册地来确定,这种标准主要考虑企业是否为当地带来税收和就业机会。按照这种观点,国产品牌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生产的产品仍被视为国货,外资企业在所在国注册的企业生产的产品也被视为国货。

  主张知识产权标准的学者认为,在界定何为本国产品时,应看其知识产权的归属。按照这种观点,利用外国公司专有技术和配方生产的、商标所有权为外方所有的外国品牌产品,以及利用特许经营权转让生产的产品都不属于国货。特别是IT产品等高技术产品,由于技术和知识产权是产品的核心,应以知识产权归属地标准为主,即使是在国内生产的,如果品牌和技术都是国外的,也不能算是国货。还有学者认为,应综合运用上述标准界定国货,具体组合方案因不同的产品而异。

  当前,在采购国货方面,我国尚未形成完整严密的法律体系,主要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实施。为进一步规范国货采购、推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国货采购制度完善应尽快提上日程。

  (吕汉阳 姚丽媛 国资委机械工业经济管理研究院采购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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