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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系统政采人才库人员热议政采法实施条例
发布时间: 2015-06-29    浏览次数:1517次

   在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专业人才库人员培训班10多天的培训时间里,学员们马不停蹄学习了21门课程,参加了3次研讨和1次自学。高规格的政府采购专项培 训,让人才库学员们也十分振奋,即便课程安排紧锣密鼓、毫无喘息,学员们仍是常常下课了还主动“拖老师的堂”。来自湖南省长沙市国税局的学员张徐娟在课后 兴奋地谈到,中国政府采购协会筹备组成员吴小明老师讲授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出台背景》课程,将政府采购法和实施条例与实际工作问题相结合,对于日常 采购工作大有帮助,“我们心中有很多问题都想请教老师,实在不愿意下课”。
  
  学员们对干部学院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予以赞赏,对培训 质量大加肯定。来自贵州省国税局的学员丁萍希望以后还能有这样阶梯性、持续性的培训学习,并建议在课程安排中增加财政部专家答疑时间。来自厦门市国税局的 学员滕海玲认为,此次培训课程设置紧凑、多元而全面,既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操作实务、风险防控、基础管理等采购领域专业课程,又有干部学院教 授带来的《如何提高执行力》、《公务员压力疏导与心理健康》等管理学、心理学拓展课程,对于人才库学员开阔视野、激发新的工作思维大有裨益。
  
  学习期间,人才库学员们专门针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开展了研讨。条例于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对政府采购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作为一线采购人员,他们在贯彻执行9章79条条例的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难题和困惑。
  
   有学员提出,《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 明”,文件并未对什么是倾向性的说明加以解释,在执行中采购人该如何界定把握?比如有的地方采购中心不允许作任何发言,导致采购人发现投标有实质未响应的 情况都无法进行说明。条例第二十八条对预算化整为零的现象作了阐述,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临时项目的不可预见性、项目时间紧迫以及一些低值易耗品消耗量大 等原因,基层往往无法避免在一个预算年度内不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如何来解决此类问题,是基层采购人员难解的一个困惑。
  
  对于条 例第三十九条抽取评审专家的要求,学员们普遍反映执行中存在一定困难。若在央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数量较少,且地域较远,成本很高;若在当地财政部门专家 库中抽取,有的地方财政部门沟通较为困难,如果不是委托当地采购的项目,一般不给予抽取专家。两难之下,学员们建议总局是否可与财政部沟通,自行组建国税 系统评审专家库,或者帮助协调解决地方财政部门的专家库使用问题。
  
  第四十五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 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实际工作中受专业知识、人员等因素的限制,验收工作多由项目单位组织验收,学员们建议对于此 项的解释能否扩大到由甲方组织验收即可。第六十九条对未按规定进行内部监督管理以及岗位、人员分设、分离等问题的责任进行了明确,学员们认为,目前国税系 统各级政府采购岗位人员配备不足,难以适应采购工作和政府采购发展的需要,难以达到规范、高效的工作要求,建议总局和系统各级单位加强采购机构和队伍建 设,集聚培养政府采购专业人才,助力“人才强税”工程。
  
  此外,学员们还提出了一些细化落实条例的建议。条例实施后对政府采购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学员们期盼总局尽快出台标准的工作范本、合同范本等。对于条例第八条信息公布要求,建议总局进一步明确公布的内容、公布的节点。
  
   人才库学员们认为,条例的出台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使以往工作中遇到的政府采购法中一些模糊的概念得以明确和细化,使工作的概念和定位更加明晰。条例的 实施与目前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还有一些有待衔接的地方,财政部修订第18号令、第19号令等规定非常必要,修订后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将会更 加完善,更具有连贯性和一致性,同时对条例的贯彻执行起到积极作用,届时操作起来将会更加流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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