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铁巢湖东站广告牌运营权转让(二次)项目公告
项目名称 |
高铁巢湖东站广告牌运营权转让(二次) |
项目编号 |
2020BFKCJ00654 |
委托方 |
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诚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公告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0年9月24日9:00始至2020年10月13日17:00止。 2.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2020年9月24日9:00时始至2020年10月14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
一、转让标的情况 |
本次经营权转让共有42块广告牌和2块电子屏,均位于出站口四周,广告牌规格分别为22块1.5m*3m,12块3m*5m,8块1m*3.6m;电子屏规格为1.28m*3.3m。 |
转让标的 |
转让底价 |
转让期限 |
交易保证金 |
高铁巢湖东站广告牌 |
51.5万元/年 |
3年 |
5万元 |
转让价款支付及履约保证金 |
(一)转让价款支付:转让费用每年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首期转让费用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转账支付,下一期转让费用须提前30日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第一年转让费用为成交金额,第二年转让费用在第一年转让费用基础上递增5%;第三年转让费用在第二年转让费用基础上递增5%。 (二)履约保证金:受让方须向转让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为三年转让总价款的10%,履约保证金与首期转让费用一并转账支付。转让期满如受让方未发生违约情形时不计息退还。 |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规定外,均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意向受让方具有广告经营资格,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包括“广告”或“媒体”字样,如不包含的,不得成为本项目成交人。 3.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及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
三、转让条件 |
1.转让标的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运营资产,就转让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转让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经营资产位置、广告牌规格、现状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受让方所发布广告必须符合《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禁止发布一切违法、违规、违背公序良俗的广告;所有广告内容需经过转让方审核通过并办理相关广告发布手续。否则,所发生一切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责任。 3.转让期间,转让标的所有权属于转让方,受让方只有经营广告发布使用权。受让方不得在转让期间对转让标的进行转让、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所有权的行为。 4.受让方负责按照谨慎运行惯例、适用法律和合同约定运营、管理、维护标的设施,提供广告牌的维护维修工作。受让方与第三方签订的广告协议期限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运营时间,否则转让方不予认可,所有损失由受让方承担。 5.经转让方授权,受让方在经营期内独家负责媒体经营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按照适用法律和合同约定进行媒体的推广及营销、运营、管理、维护、发布广告等,在经营权终止后,受让方依照合同约定向转让方进行返还和交接。 6. 受让方积极配合转让方做好创建、公益广告发布工作,公益广告具体发布位置以转让方指定为准,受让方须无条件配合执行,公益广告发布内容由转让方书面通知受让方,由此所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自理。受让方上述媒体广告均由受让方负责更换、保洁和维护,如未能按规定足额发布公益广告,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受让方负全责。 7.转让期内,使用广告牌所产生的电费由转让方承担。 8.在转让期内,如因国家或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政策、法规等原因造成转让方生产运营发生变化、被收购、移交等原因导致本次转让标的不再存在的,或转让方对本次转让标的不再拥有所有权的,或因政策原因转让方不能对外出租使用的,则本次转让的广告位终止使用,费用按实际结算,双方不承担责任。 9.其他未尽事项详见《经营权转让合同》。 10.受让方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逾期不签合同的将移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1. 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 (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2.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在竞价结果确定当天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询最高报价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如果最高报价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广告”或“媒体”字样的,则确定为受让方;反之,其报价无效。重新按照报价由高到底的顺序确定受让方,以此类推。 3.除涉及最高报价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包括“广告”或“媒体”字样的情形,因其他原因造成不能签订及履行合同的,不予替补,须重新公开转让。 |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交易主体库登记 |
意向受让方须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申请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受让方为企业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初次通过CA登录电子服务系统的交易主体进入首页后选择“CA登录”。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点击“用户名登录”,可用原主体库用户名密码登录,也可以通过点击“安徽政务服务统一认证中心登录”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跳转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交易主体登记指南(投标人)》。 |
项目登记 |
1.登录: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点击左上角“项目登记”,查询所需登记标的,并点击“操作”按钮,确认系统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http://hy.ahggzyjy.com)。 2.页面跳转至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受让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
账号:76700188011456090 |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可登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0551-66223830、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项目竞价 |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竞价须知。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5000元或其整数倍。 4.如转让标的有优先权人的,须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上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承租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注: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交易服务指南》,具体官网链接如下: http://ggzy.hefei.gov.cn/ptdt/001003/20200224/788cc287-e9f2-44de-b9e6-85baf0fb4c36.html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谢谢理解、支持。 |
六、竞价后相关程序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转为转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投标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7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受让方于《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成交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51%;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29%;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6%。1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0.06%。 注:本项目按所有广告牌三年成交总价计算交易服务费。 |
七、其他说明 |
1. 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招标公告的意向受让方,均应于公告截止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八、联系方式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严经理,联系电话:0551-82281705 |
企业库注册 |
联系电话:0551-68110066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江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293、66223918(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技术支持 |
4009980000,0551-66223830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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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1:
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网络连续竞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公告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多次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连续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延时竞价期组成。
5.报价具体流程如下:
(1)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下一轮报价应在前轮报价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或几个加价幅度。意向方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延时竞价期。本项目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延时竞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延时竞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延时竞价周期;在一个延时竞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3)根据有关规定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可通过行使优先权将当前最高报价确认为自己的最新报价,使自己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电子竞价系统界面的报价历史中最高报价将变为优先权人的报价,优先权人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此时其他意向方的前次报价自动失效,其他意向方应决定是否再次报价。没有更高报价的,交易标的由优先权人竞得。如优先权人未及时行使优先权,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4)设置多级优先权时,行权级别不同的优先权人在相同价格上行权的,级别高的优先权人行权成功。行权级别相同的优先权人在相同价格上行权的,行权时间在先的优先权人行权成功。
6.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 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已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继续报价。继续报价时按暂停报价时的最高报价者及其报价作为起始状态并设置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及延时报价期继续组织报价。
(2)如继续报价无人应价时,则确认起始状态的价格为成交价格,起始状态的最高报价者为报价最高的意向方。按照本须知第6条的规定确认成交人。
(3)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合肥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2:
运营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转让标的
高铁巢湖东站广告牌经营权转让
第二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对甲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三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三)承诺企业社会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近三年内无违法、违纪记录,且未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在广告经营期间,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未发布过虚假广告。
第四条 转让价格、合同期限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转让价格:
1.甲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 万元(大写 ,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
2.履约保证金: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为三年转让总价款的10%,履约保证金与首期转让费一并转账支付。转让期满如受让方未发生违约情形时不计息退还。
(二)合同期限为三年,起始时间为 年 月 日,到期时间为 年 月 日。
(三)价款支付方式:
转让费用每年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首期转让费用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转账支付,下一期转让费用须提前30日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第一年转让费用为成交金额,第二年转让费用在第一年转让费用基础上递增5%;第三年转让费用在第二年转让费用基础上递增5%;先支付后使用。
乙方以转账方式支付转让费用,以交付款项进入甲方银行账户的时间为实际到账日。
甲方收款帐户为:
收款单位:
开户银行:
帐 号:
第五条 特别事项
(一)受让方所发布广告必须符合《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禁止发布一切违法、违规、违背公序良俗的广告;所有广告内容需经过转让方审核通过并办理相关广告发布手续。否则,所发生一切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责任。
(二)转让期间,转让标的所有权属于转让方,受让方只有经营广告发布使用权。受让方不得在转让期间对转让标的进行转让、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所有权的行为。
(三)受让方负责按照谨慎运行惯例、适用法律和合同约定运营、管理、维护标的设施,提供广告牌的维护维修工作。受让方与第三方签订的广告协议期限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运营时间,否则转让方不予认可,所有损失由受让方承担。
(四)经转让方授权,受让方在经营期内独家负责媒体经营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按照适用法律和合同约定进行媒体的推广及营销、运营、管理、维护、发布广告等,在经营权终止后,受让方依照合同约定向转让方进行返还和交接。
(五)受让方积极配合转让方做好创建、公益广告发布工作,公益广告具体发布位置以转让方指定为准,受让方须无条件配合执行,公益广告发布内容由转让方书面通知受让方,由此所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自理。受让方上述媒体广告均由受让方负责更换、保洁和维护,如未能按规定足额发布公益广告,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受让方负全责。
(六)转让期内,使用广告牌所产生的电费由转让方承担。
(七)在转让期内,如因国家或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政策、法规等原因造成转让方生产运营发生变化、被收购、移交等原因导致本次转让标的不再存在的,或转让方对本次转让标的不再拥有所有权的,或因政策原因转让方不能对外出租使用的,则本次转让的广告位终止使用,费用按实际结算,双方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 特别约定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产权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转让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不可抗力
(一)本合同签署时任何一方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事件或社会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等各种重大自然灾害、战争、法律法规的变更、政府行为导致的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为不可抗力事件。
(二)合同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由的影响而不能或迟延履行或仅能部分履行本合同,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按实结算;但遭受不可抗力乙方应于该等事由发生之日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合同另一方,详细说明该等事由对于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具体影响,并提供不可抗力事由发生的确切证据。
(三)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
(四)如不可抗力事由发生后满60日,其影响仍未消除,受影响一方因此不能完全履行合同项下义务,则任何一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其他方解除本合同,在此情况下,本合同即告终止,任何一方不须向其他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如果乙方未按期支付转让价款,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到期未付款项 的逾期违约金。
(三)如乙方转让价款支付拖欠时间超过 日,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收回本次转让标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的违约金。
(四)本合同成立后,除本合同第七条规定之情形外,任何一方出现违反合同条款的行为,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而终止时,违约方必须向守约方支付 的违约金。
(五)乙方代理的所有广告发布期应不超出本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如发生上述行为,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合同期满甲方有权对超限广告进行处置,并有权扣留履约保证金。如因此给甲方造成实际损失,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不足部分要求乙方补偿。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由合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6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留存2份。
甲 方(章): 乙 方(章):
单 位 地 址: 单 位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
承诺函
为维护产权交易工作的严肃性,甲乙双方郑重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双方已明确知晓《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合政办【2018】41号)及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规定:
(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二)《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签订合同及续租合同,并向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原则上不得签订补充协议,因特殊情况需签订补充协议的,不得订立违背主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条款。
(三)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约定(详见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
二、双方承诺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签订 高铁巢湖东站广告牌运营权转让(二次)项目 的书面合同。如有违反,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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