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幸福巷原环保局办公楼三、四层房屋招租
项目编号:2017CHCJ0101
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巢湖华宇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对巢湖市幸福巷原环保局办公楼三、四层房屋进行公开招租。
本项目潜在投标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出租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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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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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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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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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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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幸福巷原环保局办公楼三、四层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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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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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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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CHCJ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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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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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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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华宇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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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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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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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
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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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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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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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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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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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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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底价(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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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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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租保证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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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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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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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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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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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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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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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装修期20天免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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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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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三个月实际租金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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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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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尖山矿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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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按现状出租。房屋出租使用时若产生维修,除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外,其余发生的一切维修费用均由承租户自行承担。
1、承租期间保管不善,房屋维修由承租人自行负责,费用自理。
2、 承租期间如需进行水电增容、水电线路或上下水管道改造,均由承租人自行办理并承担全部费用,如因上述问题造成中标人未能按预想方案使用房屋,责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3、房屋移交时屋内的遗留杂物及装修垃圾等由承租人负责清理,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4、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干扰其他承租户正常经营。
5、中标人承租范围内的危房不得使用,若发现中标人有使用现象,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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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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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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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在租赁房屋内从事经营性行业,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规划用途及《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租赁房屋并导致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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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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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及竞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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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报名)期: 2017年11月23日9:00始至2017年12月12日17:00止。
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2017 年11月23日9:00始至2017年12月14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竞价地址: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竞价系统http://www.hfztb.cn/hfjingj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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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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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标人资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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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2003年第3号令)第十五、十六条规定,均可参与竞价。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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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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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标人的特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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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向承租人应在房屋出租公告截止前到现场查看租赁房屋,自行了解相关政策及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就出租房屋相关情况向招标人咨询。凡参加竞租者都视同已经实地踏勘,确认了租赁房屋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房屋现状及租赁要求,招标人及代理机构无义务承担任何责任;
二、本次出租标的以现状移交,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中标租金;
三、租赁期内,出租房屋必须由中标人本人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与他人合作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
四、租赁期内,中标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五、租赁期内,中标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中标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中标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六、租赁期内,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七、《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中标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八、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签合同的将移交督查部门处理。
九、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房屋租赁合同》。
十、任何要求澄清招标公告的投标人,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十一、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承担投标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十二、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十三、已交纳竞租保证金的意向承租人开标前5个工作日携带以下证件到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综合部登记报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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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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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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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履约保证金与首期租金一并支付。
中标人向委托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无中标人责任后无息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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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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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
确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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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房屋公开出租采取有底价增价报价的方式确定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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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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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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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投标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自行下载招租文件,(招租文件请到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网站首页附件下载)。持单位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保证金汇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到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综合部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如若不及时办理将无法登录竞价系统),逾期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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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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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租保证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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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租保证金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支付账号:竞租保证金应当在 2017年12月12日17时00分前足额到达指定账号。转账形式(不得使用汇票),企业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投标时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汇款凭据原件,汇出账户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的名称完全一致,分支机构无效)汇至如下账户,用途注明“2017CHCJ0101 竞租保证金”。自然人须从竞租人本人银行账户中转账,自然人报名不需要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标的一:
户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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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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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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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巢湖居巢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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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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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506882930013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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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竞租人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等原因造成未能报名成功,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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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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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租保证金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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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公告要求确定中标人后,中标人缴纳的竞租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其他投标人缴纳的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办理退还(不计息)。2、保证金只退还至投标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投标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竞租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自然人退还保证金至竞租保证金退还声明中所填写的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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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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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公示及《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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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项目公示期满且无异议,中标人3个工作日内领取《中标通知书》。如公示期内有质疑,则中标通知书推迟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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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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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行为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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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标人无故不领取《中标通知书》;或领取《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竞租保证金不予退还。
2、中标人有如下行为,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权报监督部门予以处罚:
(1)被查实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
(2)不符合承租条件的;
(3)未按照公告约定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及服务费的;
(4)未按照公告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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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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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阶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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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每轮加价幅度:不低于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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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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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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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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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华宇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肖女士 联系电话:0551-82668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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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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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张工 联系电话:0551-82337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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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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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系人:金工 联系电话:0551-82628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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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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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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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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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 租 须 知
一、本次拍卖活动是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进行的,一切活动都具备法律效力。参与本次网络拍卖活动的竞买人,均视同完全响应本项目拍卖公告的内容条款。
二、此竞买须知仅对本次拍卖会有效。
三、本次拍卖会标的:详见公告。
四、本次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底价的,拍卖成交。
五、凡进入网络竞价大厅参与竞价的竞买人均视同已仔细阅读了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涉诉资产系统竞买人操作手册》,竞买人一旦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并视为接受其中的各项条款和要求。
六、竞买人须仔细勘察标的现场及拍卖人处收集的相关材料,凡登记参加本次拍卖会的竞买人,均视作已对标的充分了解,并承诺遵守《竞买须知》及《竞买规则》的约定,对所拍卖标的的有效性、合法性已无异议,完全了解所拍卖的标的已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愿意承担该瑕疵可能造成的一切责任、风险或损失。
七、本竞买须知关于拍卖标的有关情况的表述,以及委托法院、交易机构、拍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拍卖标的用任何方式(包括:文字、图表、新闻载体等)所做的介绍、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竞买人应自行判断拍卖标的是否符合拍卖文件资料的描述,而不应仅仅基于委托人、交易机构、拍卖机构对拍卖标的的介绍和说明而作出竞买决定,亦不以此为由向委托人、交易机构、拍卖机构主张任何抗辩或拒绝履行任何义务
八、若拍卖标的为房产的,可能存在房屋未清空的情况,竞买人须承担标的成交后可能存在房屋无法清场移交的风险,竞买人须自行了解现状并谨慎报价,一旦参与竞价,则视同认可标的现状及瑕疵,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拍卖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竞买人在竞价前应充分考虑到拍卖成交后可能需要支付的相关税、费及拍卖佣金等,并已充分了解拍卖标的在拍卖成交后所产生的实物移交、产权过户、相关政策规定及不可抗力因素等方面的风险。竞买人一旦参加应价,就应为自己的竞买行为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竞买成功,买受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包括所谓“不可抗力”或“政策”等原因)退回拍卖标的或拒付拍卖成交价款和佣金。
十、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在办理领取权属凭证或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时,如新核发的权属凭证上所记载的内容与拍卖资料中依据原权属凭证或委托文件记录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政府主管部门核定为准,成交价不作调整,买受人不得因其差异而主张任何权利。
十一、优先购买权人(如有)请在公告截止日前,持委托案件的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资料到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优先购买事宜,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优先购买。
竞 买 规 则
1、本次涉诉资产拍卖采取网络拍卖、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买受人。
2、本次拍卖会标的:详见公告。
3、拍卖方式:本次拍卖活动采取“网络电子竞价”方式,竞买人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力。优先购买权人(如有)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竞买权。
4、竞买人报名、参与竞价流程:
(2)报名及竞价程序
①报名:本项目采用现场报名登记方式
②缴费:竞买人采用转账的方式缴纳报名标的对应的竞买保证金,也可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竞买保证金。保证金缴纳成功后须在开标前5日到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综合部现场办理电子竞价网站登录手续,逾期将无法参与网络报价。
③登录:完成网站登录手续现场审核的竞买人可使用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hfztb.cn/hfjingjia
重要提示:请务必使用IE7、IE8、IE9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5、报价流程介绍
本次拍卖活动采取的网络动态报价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自由报价期限:24小时;限时报价周期:5分钟,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具体流程如下:
①《拍卖公告》规定的竞价开始时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竞买人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
②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买受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买受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③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竞买人可以通过“当前最高报价人”得知您是否是最高报价人,并通过右上角“安全退出”登出系统。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按规定程序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将发布成交公告。
6、竞买人不得有操纵、恶意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其竞价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并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7、免责条款
(1)竞买人应认真填写注册报名和申请竞价信息。如因竞买人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的,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2)竞买人应对自己的注册账户信息保密,遵守《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每个注册账户仅供一名竞买人使用。因竞买人原因导致其注册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因竞买人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4)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网站服务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5)因委托方来函终止(中止)项目的,系统当前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不得作为本项目成交依据。由此造成最高报价人未能成交的,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8、异常情况处理
(1)竞价系统中的内容与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内容不一致时,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权修改竞价内容、终止(中止)竞价、否决竞价结果,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2)竞价结束,竞价结果经核查有误,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3)若出现本须知第7条第4款、第5款所述情况,我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有权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9、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附件四:
竞租保证金退还声明
项目名称:某项目
项目编号:某编号
竞租保证金金额:
我单位竞租保证金到期后请汇至如下帐号:
收款单位:
开 户 行:
银行帐号:
电 话:
地 址:
投标人公章(签字):
备注:
1、竞租保证金只退还至投标人账户。因收款单位与投标人名称不一致(分公司或子公司代收竞租保证金,视同名称不一致)造成的竞租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巢湖市公管局概不负责。自然人退还竞租保证金至竞租保证金退还声明中所填写的银行账号。
2、巢湖市公管局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竞租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竞租保证金。
附件五:
合同编号:
国有资产出租
租
赁
合
同
租 赁 合 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邮编:
法人代表: 电话:0551-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住址): 邮编:
法人代表: 电话: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房屋及其附件的名称、数量、质量、用途及现状:
1、租赁房屋座落于 ,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 结构,该租赁房屋用途为 ,土地 平方米,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2、甲方按房屋现状交付乙方,乙方确认已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对租赁房屋进行了实地踏勘,同意按现状接收房屋。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共 月,甲方自 年 月 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甲方向乙方提供免租金装潢期 天(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的支付
1、出租房屋租金标准为 元/㎡/月,房屋年租金人民币 元(大写: )。
2、租金每 个月为一个支付周期,先付租金后使用。乙方应在接收房屋之前付清首期租金,以后每期租金应在每个租金支付周期开始计算日前30日向甲方支付。租金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开户行: ,单位: ,账号 )。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
3、承租人应按年支付房租,第二年、第三年租金在前一年基础上逐年递增5%。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1、乙方首次租赁时,须在中标公示期结束一周内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房屋租赁合同》终止且无乙方责任后,该履约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退还乙方。
2、租赁期内,租赁房屋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燃气、通讯、有线及/或数字电视、宽带网络、卫生、物业管理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若水电等不通,由乙方自行解决。
第五条 租赁房屋交付和收回
1、甲方于合同签订生效之日将房屋按现状及“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交付给乙方,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后视为交付完成。甲方应保证租赁场地交付乙方之前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数字电视、宽带网络、卫生、物业管理等费用应予以结清。
2、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之日内返还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搬离属于乙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乙方同时应结清租赁期间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或数字电视费、宽带网络费、卫生、物业管理费、房屋、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逾期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乙方对房屋的装修装饰无偿归甲方所有。
3、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装潢的最终使用状态,不得故意破坏。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未经甲方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第六条 租赁期间费用承担
1、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甲方依法交纳。
2、租赁期间的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燃气、通讯、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1、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附属设施主体结构交付时处于安全适用状态,房屋主体结构由甲方负责维修,其他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属于甲方维修范围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十日内组织维修,也可委托乙方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属于乙方维修范围的,乙方也应在发现后十日内组织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阻拦甲方维修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因之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如对房屋进行室内外装修,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此施工如需向政府相关部门报批,可以以甲方的名义申报,但报批、验收工作及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积极予以协助。对于乙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施工过程中若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3、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附属设备,因乙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拒绝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房屋的转租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转让或与他人调换使用所承租房屋。
第九条 合同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2、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征收的;
3、因自然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因上述原因而解除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若因前款第1、2项解除合同,甲方提前15天通知乙方,本合同终止,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违约金和补偿,乙方应在接到通知15日内无条件搬迁并退还租赁房屋及场地。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经乙方催告后20日内仍未交付的;
2、交付的房屋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未按约定期限支付租金达20日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3、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房屋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4、转租、分租、出借、转让该房屋或以其他方式将该房屋让与他人使用的;
5、利用该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从事包括但不限于色情、赌博、传销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6、逾期20日未支付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的;
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建乱搭。
因上述情形解除租赁合同,乙方在租赁房屋内添置的装修装饰资产无偿归属甲方所有。乙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自甲方终止合同的通知到达乙方时,本合同立即终止。乙方须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搬出租赁房屋。如乙方逾期不搬迁,甲方有权实施停水、停电等甲方认为必要的措施促使乙方尽速搬迁。
第十条 合同期满
合同到期前,乙方若愿意继续承租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新一轮房屋招租竞标,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若乙方未能中标,应按约定及时清场搬离,归还甲方房屋。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天,应按当年租金的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租金外,每逾期一天,应按当年租金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有本合同第九条第三款第2、3、4、5、7项约定情形之一的,除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当年度3个月租金的违约金;若甲方遭受的损失数额超过违约金数额的,还应赔偿该超过部分。
3、乙方有本合同第九条第三款第6项约定情形的,除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外,乙方还应补交齐所有的费用、滞纳金、罚款等款项,否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扣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4、租赁期内,甲方除本合同第九条第一款第1、2、3项约定外需提前收回出租房屋的,应提前30日通知乙方,退还剩余租赁期对应的租金,并向乙方支付当年度3个月租金的违约金;租赁期内,乙方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应提前30日通知甲方,且应向甲方支付当年度3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5、乙方未在第五条第2款约定期限内返还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自约定期限届满次日起,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当年度租金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乙方按照本条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予以补齐。
7、本条约定不影响违约方按照本合同其他条款应履行的义务与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1、租赁期内,乙方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应以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安全为准,装修施工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详细的设计方案及图纸,并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2、租赁期内及乙方逾期返还期间,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范围内的消防、防盗、资产管护等工作由乙方负责,若发生财产损害、人身伤亡、安全责任等事故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3、租赁期内,如遇包括但不限于因国家、地方政策、规划、招商引资项目需要拆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及场地、土地被收储、公共设施建设、政府收回需另作他用等情况需要收回房屋,终止合同的,乙方应无条件交回房屋,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搬迁过程中所产生的任何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系拆迁收回房屋的,属于乙方装潢部分的补偿由乙方与拆迁单位按照拆迁政策结算。
上述任一情况发生需要收回房屋时,甲方无法联系上乙方或乙方故意回避,不积极配合的,乙方同意甲方任何处理方案。
4、乙方应主动配合城市管理,做好防火防盗及门前三包等相关工作。
5、租赁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减免房租。
6、租赁期内,乙方必须遵守小区内的各项规章制度,若出现民事纠纷或产生不良影响等矛盾,由乙方自行处理,与甲方无关。
7、乙方须维持租赁物及租赁范围现状,不得私自搭建、改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等。一经发现,乙方须自行拆除,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8、乙方须派专人看管好资产,确保资产安全性和完整性,看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承租的资产出现包括但不限于倒塌、火灾、被违法占用等,须及时向甲方报告。
9、乙方租期届满需要续租的,须通过公开招租或甲方审批同意的形式取得承租权,若没有取得承租权,须无条件交出房屋,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交出房屋,否则甲方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0、如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甲方有权实施停水、停电等甲方认为必要的措施促使乙方支付租金,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11、乙方需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证》,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合同期内如《房屋租赁证》有效期届满,则乙方需及时重新办理;如乙方未能按本条规定办理《房屋租赁证》,有关部门要求甲方缴纳租赁证办理费用,甲方有权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缴纳给有关部门,同时,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2、签订合同前,若乙方为公司的,应提供给甲方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等材料复印件;若乙方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等材料复印件。
13、乙方利用承租的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从事包括但不限于色情、赌博、传销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均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与甲方无关。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双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经巢湖市公管局鉴证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鉴证单位一份,巢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一份。
出租方(公章): 承租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鉴证方(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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