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采公告

合肥市五河路濉溪二村10栋103室等9处房产租赁项目公告
发布时间: 2018-12-25    浏览次数:396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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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五河路濉溪二村10栋103室等9处房产租赁项目公告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序号

内容

说明及要求

项目名称

合肥市五河路濉溪二村10栋103室等9处房产租赁项目

项目编号

2018CFCJ0676

委托方(出租人)

合肥市房屋租赁有限公司

公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18年12月24日9:00始至2019年1月14日17:00止。

2.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2018年12月24日9:00始至2019年1月15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出租标的

层数

结构

参考面积(㎡)

证载

用途

租期(年)

免租金装修期(天)

租金底价(万元/年)

履约保证金

竞价保证金(万元)

标的1:合肥市五河路濉溪二村10栋103室

第一层

混合

49

商业

3

15

3.528

成交后,前三个月租金总和

0.5

标的2:合肥市五河路濉溪二村10栋104室

第一层

混合

49

商业

3

15

3.528

成交后,前三个月租金总和

0.5

标的3:五环大厦三楼301、302室

第三层

钢混

62

商住

3

15

1.86

成交后,前三个月租金总和

0.5

标的4:滁州路252号主楼门面房北第一间

第一层

钢混

17.48

其他

3

15

2.5171

成交后,前三个月租金总和

0.5

标的5:人民路4号东一房产

第一层

混合

18.37

商业

3

15

2.4248

成交后,前三个月租金总和

0.5

标的6:人民路4号东二房产

第一层

混合

22.65

商业

3

15

2.9898

成交后,前三个月租金总和

0.5

标的7:人民路4号东六房产

第一层

混合

36.73

商业

3

15

4.8483

成交后,前三个月租金总和

0.5

标的8:人民路4号东七房产

第一层

混合

20.06

商业

3

15

2.6479

成交后,前三个月租金总和

0.5

标的9:人民路4号东八房产

第一层

混合

17.69

商业

3

15

2.3351

成交后,前三个月租金总和

0.5

1.本次出租房屋除标的3无土地证以外,其余均有房产证和土地证,无房屋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2.标的3五环大厦三楼301、302室无水无电;

3.标的5、标的6、标的7、标的8、标的9人民路4号五处房产水电由物业统一管理,出租方不负责提供水电;

4.禁止在房屋内使用灌装燃气。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1.承租人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房屋用途及《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2.该房屋不得从事娱乐、餐饮等有噪音的行业。

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规定外,均可参与报名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及竞价。

特别要求

(一)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报名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本次房屋出租所列示的标的面积仅作参考,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参考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三)租赁期内,出租房屋必须由承租人本人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及与他人合作经营。

(四)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五)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六)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七)《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八)承租人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委托方按合同约定期限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人。

(九)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房屋租赁合同》。

租金支付方式

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无递增;履约保证金与首期租金一并支付。

承租人向委托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无息退还。

承租人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为预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同等价格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十一

项目报名及竞价

(一)注册程序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注册手续方可参与本项目报名,注册不收取任何费用。

①注册网址:http://www.hfztb.cn/HY/;

②现场审核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服务大厅企业信息登记窗口;

③注册咨询电话:0551-66223841,66223842。

(二)报名及竞价程序

(1)登录:完成注册及现场审核的意向承租人可使用己方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hfztb.cn/HY/)。

(2)报名:进入系统后,点击“网上报名”,在“报名中”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新增”按钮进行报名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报名。报名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注册时提供的银行账户一致。

(3)缴费:意向承租人报名成功后须通过之前填写的己方账号采用转账的方式缴纳报名标的对应的竞价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竞价保证金。

(4)查询: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可登陆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0551-66223830、4009980000)进行反馈。

(5)竞价: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200元/年或其整数倍。

入库办理请参见本项目电子附件《产权操作交易手册》中“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注册流程”,联系电话:0551-66223841,66223842),因未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导致无法报名的,责任自负。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报名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重要提示:请使用IE9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十二

竞价保证金支付

竞价保证金支付账号:

标的1:合肥市五河路濉溪二村10栋103室

户名: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行:

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

76700188007153124

标的2:合肥市五河路濉溪二村10栋104室

户名: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行:

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

76700188007153206

标的3:五环大厦三楼301、302室

户名: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行:

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

76700188007153385

标的4:滁州路252号主楼门面房北第一间

户名: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行:

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

76700188007153467

标的5:人民路4号东一房产

户名: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行:

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

76700188007153549

标的6:人民路4号东二房产

户名: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行:

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

76700188007153631

标的7:人民路4号东六房产

户名: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行:

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

76700188007153713

标的8:人民路4号东七房产

户名: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行:

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

76700188007153892

标的9:人民路4号东八房产

户名: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行:

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

76700188007153974

注意事项:

1.意向承租人必须在公告截止时间前使用注册时提供的银行账户,向出租标的对应的保证金缴纳账号足额汇入竞价保证金;

2.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缴纳的竞价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报名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3.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报名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三

竞价保证金处置

1.承租人缴纳的竞价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签合同的,竞价保证金扣除本项目交易服务费后余款交由委托方处置。

2. 其他意向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承租人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不计息),保证金只退还至其原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竞价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四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52室;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承租人为企业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承租人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十五

异议方式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39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十六

交易服务费收取

承租人与委托方均应按首年成交月租金10%的标准一次性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十七

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承租人存在下述情况造成项目无法履约须重新组织公开租赁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

(1)超过规定时间无正当理由不领取《成交确认书》的;

(2)领取《成交确认书》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承租资格的;

(3)未按照公告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

(4)经有权部门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的;

(5)其他因承租人原因造成无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上述竞价保证金优先抵扣本次租赁行为中交易双方的交易服务费。

十八

其他说明

(一)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二)任何要求澄清出租公告的意向承租人,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三)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www.hfggzy.com),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四)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十九

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张经理,联系电话:0551-62988173

企业库注册

联系电话: 0551-66223841、66223842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郑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765、66223698(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52室),传真:0551-66223764

技术支持

4009980000,0551-66223830

                             

 

图一:标的1、标的2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1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三:标的2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四:标的3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五:标的3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六:标的4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七:标的4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八:标的5-标的9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九:标的5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十:标的6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十一:标的7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十二:标的8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十三:标的9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1:

网络竞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和其他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2、网络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凡进入网络竞价大厅参与竞价的意向方均视同已仔细阅读了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并同意其中的各项条款和要求。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采取的动态报价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具体流程如下:

①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

②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③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当前最高报价人”得知您是否是最高报价人,并通过右上角“安全退出”登出系统。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按规定程序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5、免责条款

(1)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报名和申请竞价信息。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2)意向方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遵守《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每个账户仅供一名意向方使用。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4)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网站服务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5)因委托方来函终止(中止)项目的,系统当前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成交依据。由此造成最高报价人未能成交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6、异常情况处理

(1)竞价系统中的内容与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内容不一致时,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修改竞价内容、终止(中止)竞价、否决竞价结果,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2)竞价结束,竞价结果经核查有误,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3)若出现本须知第5条第4、5款所述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7、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2:

 

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

 

房屋出租方(甲方):    合肥市房屋租赁有限公司  

房屋承租方(乙方):     成交单位(人)名称(姓名)   

合 同 签 订 地 点:                 合肥市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

房屋坐落于  标的物具体位置 ,建筑面积   房产证(不动产正)证载面积或实际测量估算面积 m²,设计用途  一般为证载用途 。

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限自         起至         止,计 3 年整。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房屋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前三个月租金总和(¥         ),乙方应在接收房屋之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房屋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一)首年租金为人民币: 成交年租金价格  (¥  成交年租金价格 )。自第 公告约定的递增开始年数值 年起,房租租金每年在上一年年租金总额基础上递增 公告约定的递增比例 % 。

(二)乙方将租金缴至甲方指定的账号,或按双方书面商定的方式进行支付。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三)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首期租金,计: 6个月成交租金  (¥  6个月成交租金 ),租金每 公告约定的租金缴纳周期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10日前向甲方支付。

第五条:房屋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于 30 个日历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六条:房屋收回

1、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 10 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4、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装修改造

1、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临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2、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房屋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4、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如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之甲方。

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7、租赁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8、合同到期前,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参加新一轮的房屋招租竞标,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与他人合作经营,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 20 日的。

3、欠缴各项费用达 20天成交租金  (¥  20天成交租金 )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6、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每延迟一天应按 不低于成交价格的每天租金 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或按延迟的时间对租赁期限做相等的顺延)。

2、甲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租赁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个月成交租金

(¥  3个月成交租金  )。

4、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个月成交租金 (¥  3个月成交租金 )。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租赁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若乙方在合同期内使用所租赁房屋时间达到两年及以上或合同期一半及以上的,乙方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否则,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个月成交租金 (¥  3个月成交租金 )。

4、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除须补交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按  不低于成交价格的每天租金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5、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 不低于成交价格的每天租金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6、乙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

7、若因乙方违约,甲方通过诉讼途径实现债权的(包括但不限于因乙方违约向乙方索要租金、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逾期返还房屋损失等),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差旅费、公证费等)由乙方负担

第十三条:乙方接收房屋后,该处租赁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租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一)免租装潢期自合同开始日 起至公告约定免租装潢期天数最后一天 ,共计 公告约定免租装潢期天数 天。

(二)租金每期终了日10日历天前付清下期租金,租金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开户行:由出租方根据情况填写,单位:由出租方根据情况填写 ,账号: 由出租方根据情况填写  );

(三)房屋交付后,乙方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购买相关财产保险,对因房屋渗漏等原因引起的财产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乙方在签订本租房合同时视同已明确认可和确定                                          (地址):一般为营业执照地址或身份证地址,成交人也可以另行提供,作为甲方发出的安全通知、催缴租金通知等文件的送达地址合法有效,若此地址无法送达时,以乙方身份证住址为收件地址,法律诉讼时,法院以承租人的身份证住址为收件地址发出的法院传票等文书合法有效;

(五)乙方一旦发生以下情形,甲方无需履行任何通知义务,还有权单方决定采用砸锁、推墙等破坏性方式进入该出租房屋内,收回房屋使用权解除合同并无偿取得房屋内所有物品的所有权,由此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无条件承担,且乙方不得提出任何抗辩异议:

1、合同期满且双方未能续订的情况下,乙方自合同期满之日起10日内未向甲方返还房屋的;

2、擅自改变租赁合同中约定的该房屋用途的;

3、乙方发生本合同第十条第(五)项约定情形之一的。

(六)该房产按现状租赁。乙方在竞标前应现场勘查房屋现状,成交后即视同乙方了解并接受房屋现状。凡涉及水电改造、增容、房屋维修(不包括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等事项,均由乙方自行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合同签订地点:  合肥市 。

本合同壹式捌份,其中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相关部门备案叁份。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代理人:                       代理人:                    

地址(身份证号码):             地址(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安全经营管理责任协议书

                    房屋租赁合同编号:                     

 

甲方(出租方):   合肥市房屋租赁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方):    成交单位(人)名称(姓名)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一步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及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明确双方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安全管理责任原则,甲方将本公司租赁给乙方使用的房屋范围的安全工作分割交给乙方自己负责。即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后,租赁房屋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及安全管理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1、甲方作为房屋产权单位,对房屋的质量安全承担以下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法律法规,接受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对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2)确保所提供租赁的房屋或场所符合相关法律的基本要求,但乙方接收房屋后因租赁房屋开展经营而产生的更加严格的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3)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落实安全责任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安排巡查。

(4)负责公共管辖区域内的公共消防设备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

(5)确保不出租下列有违反市政府相关规定的房屋:

① 被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

② 已公布房屋拆迁公告的(承租方明知且同意的除外);

③ 无房屋权利证明或者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权属证明材料的(承租方明知且同意的除外);

④ 被有关部门确认为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

⑤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市政府规定不得出租的;

2、甲方作为出租方,享有下列权利:

(1)甲方(在乙方的陪同下)有权进入乙方经营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的结果书面告之甲方。甲方有权对乙方逾期未整改的租赁场所进行停水、停电措施。

(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二次装修进行审查,督促乙方按消防部门审批要求施工,并要求乙方提供消防部门的验收意见书。

(3)甲方如发现乙方有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时,有权向政府相关部门检举,且有权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 

(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相关的协调与督管。 

3、甲方的义务

1、甲方有义务对乙方进行相关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2、甲方有义务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安全检查活动,协助相关部门调查安全事故的原因;

3、甲方有义务及时传达政府相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

三、乙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1、乙方作为承租方,应严格服从甲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挥、严格执行甲方的安全规章制度、接受甲方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安全管理具体负责人是乙方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在租赁场所范围内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下列安全责任: 

(1)乙方确保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规章规范的范围内进行。 

(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给第三方而产生的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在其承租的房屋内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找寻的合伙人(或合作人),合伙人(或合作人)的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3)乙方从事生产、仓储、餐饮、娱乐、旅馆等经营活动,确保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消防部门的验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后,方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4)乙方确保消防通道及安全出口的畅通,且不在配电箱、消防栓、灭火器前面堆放物品阻塞设备设施的取用。 

(5)乙方租用场所仅用作仓库时,确保不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并告知甲方所存放的物品的危险特性。 

(6)乙方租赁场地用作开设餐厅、旅馆、娱乐场所等,确保场所内(除厨房内可存放少量的瓶装煤气外)不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所必需的瓶装煤气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用途和方法正确使用;煤气瓶须按相关规定定期送往技术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检测合格方能使用。 

(7)乙方确保不在租赁场所进行私自隔间、隔楼等违章搭建,严禁“三合一”、“多合一”等现象发生(“三合一”场所指企业员工集体宿舍与生产作业、物资存放的场所相通连的家庭作坊式的企业;“多合一”场所指集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生活住宿等为一体的场所)。 

(8)乙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在场所或仓库内存放少量危险化学品的,确保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经过甲方同意许可,同时告知储存的种类、数量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9)乙方确保对所承租的场所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定期向甲方通报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如:电线是否裸露、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是否安全、设备设施是否完好、消防器材是否有效、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等。

(10)乙方确保在承租的场所区内不使用明火设备及高功率电热器具,不乱拉乱接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11)乙方确保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应经专门机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12)乙方确保对其场所内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安全标识及告知其员工,并进行全员安全培训,使全员具备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13)乙方确保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2、乙方作为承租方,享有下列权利: 

(1)乙方有权利对甲方提供的租赁场所内的基本安全设施进行检查验收和确认。 

(2)乙方发现基础设施存在有安全隐患存在时,有权要求甲方协助乙方进行整改,并积极配合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 

当隐患无法排除时,乙方有权向地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汇报,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3、乙方作为承租方,有下列义务: 

(1)乙方在接收房屋时应尽到严格的验收义务,并将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在接收房屋后两日内及时告知甲方,否则视为房屋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

(2)乙方有义务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安全执法检查,并对检查中指出的问题在限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否则由此产生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有义务全力配合并参加甲方组织开展的安全活动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等。 

(4)乙方有义务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以及参加公益性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5)发生险情乙方有义务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配合和协助相关部门的调查;

四、违约责任:

 1、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补偿,并要求甲方及时整改。

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补偿;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3、如甲方查出乙方违反协议约定内容经营存在安全隐患的,乙方必须在甲方限定期限内整改恢复、消除隐患,逾期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扣除一个月租金作为处罚,情节严重的将按违约解除合同。

4、因乙方管理不善、操作不当、擅自变动房屋结构等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乙方构成事实违约,安全危害及负面影响比较大,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须承担安全事故责任和赔偿相关损失,及时组织维修、恢复原状。修缮后须将相关部门的安全检验合格报告告知甲方,其中因维修、检验等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盖章后生效。

六、本协议作为主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

承诺函

为维护产权交易工作的严肃性,甲乙双方郑重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双方已明确知晓《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合政办【2018】41号)及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规定:

(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二)《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签订合同及续租合同,并向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原则上不得签订补充协议,因特殊情况需签订补充协议的,不得订立违背主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条款。

(三)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约定(详见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

二、双方承诺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签订合肥市五河路濉溪二村10栋103室等9处房产租赁项目的书面合同。如有违反,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时间:   年   月                      时间: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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