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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苏湾镇苏湾社区45.8亩山场经营权转让公告(二次)
发布时间: 2017-01-18    浏览次数:188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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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苏湾镇苏湾社区45.8亩山场经营权转让公告(二次)

委托方承诺本次流转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序号

内容

说明及要求

项目名称

巢湖市苏湾镇苏湾社区45.8亩山场经营权转让

项目编号

2016NMTJ0413

委托方

巢湖市苏湾镇苏湾社区居民委员会

公告及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17年1月18日9:00始至2017年2月4日17:00止。

2、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2017年1月18日9:00始至2017年2月5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流转标的基本情况

1.标的简介:本项目流转面积为45.8亩,为苏湾社区集体所有。其中小苏村口山场面积10亩,凉亭下山场面积5.7亩,龟塘山山场面积22.5亩,照华鸡场上山场面积4亩,黄花菜山面积3.6亩。(以上,具体以测量为准)。

2.转让期限:合同签订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

3.规划用途:经营茶叶种植。

4.转让底价:首年租金为300元每亩每年,以后每年租金单价按2%递增。

5.竞价保证金:1.5万元 (竞得标的后全部转为履约保证金)。

标的用途要求

1.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且不得改变现有林地使用性质。

2.流转的山场用于经营茶叶种植。

3.不得对林地造成永久性伤害。

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一)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参与竞价;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竞价。

(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对意向受让方的特别要求

(一)承租方须接受当地政府、相关主管单位及出租方的管理,要维护该地现有的设施的完好及使用,如需改变现状,需向当地政府、相关主管单位及出租方申请,经其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承租方不得移栽和砍伐现有茶树,仅拥有茶园及茶树的使用权。

(三)合同期满后所有不动产归甲方所有;

(四)承租方在经营期内管护好原有古树和古建筑,不得损坏;

(五)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流转标的,就流转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报名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流转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流转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六)本次流转以列示的标的面积为限,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流转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均不在流转范围内,流转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七)流转期内,流转山场必须由受让方本人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

(八)流转期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改变山场使用性质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流转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九)《山场经营权流转合同》期满或终止时,受让方在转让期限内的投入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在流转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十)受让方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流转合同,逾期不签合同的将移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十一)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山场经营权流转合同》。

租金支付方式

租金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时支付首年租金,以后每年4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当年租金。另,受让方向出让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在最后一年合同终止且无受让方责任后,无息折算为当年租金,若还有剩余部分无息退还。

受让方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动态报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项目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其它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同等价格下,原受让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十一

竞价保证金支付与处置

1、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或本人)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巢湖分所指定账户汇入竞价保证金(收款单位: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巢湖居巢支行;账号:1315068829300131144)。意向受让方不得以现金形式且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竞价保证金。

2、按公告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缴纳的竞价保证金可转为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不计息)。

十二

报名登记

报名时间:本项目公告期内

报名地点: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太湖山路原老党校(阳光花园小区大门对面)

报名登记时应携带:

(一)企事业法人申请登记时应携带: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原件;

④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⑤竞买保证金支付凭证;

⑥退还保证金声明函(格式附后);

⑦承诺函(格式附后)。

(二)自然人申请登记时应携带:

①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②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原件;

③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④竞买保证金支付凭证;

⑤退还保证金声明函(格式附后);

⑥承诺函(格式附后)。

上述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自然人由本人签字)。

十三

竞价程序

(1)完成现场报名的意向受让方,由项目负责人将其信息录入系统,已完成报名程序的应当在获得账号密码后立即登录电子竞价网站 (网址:http://www.hfztb.cn/hfjingjia/)修改初始密码。已经加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竞价库的意向受让方可凭原账号登录。

(2)修改密码后的意向受让方,再次登录系统,在项目选择界面中选中已报名的项目,点击“我要竞价”参与竞价。

(3)本项目竞价阶梯  10 元每亩每年或其整数倍。

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产权竞价系统竞买人操作手册》。

友情提示:请务必使用IE7、IE8、IE9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2、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自出具该项目《成交确认书》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与转让方签订《山场经营权流转合同》的,交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督查处依法进行查处。

十四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太湖山路原老党校(阳光花园小区大门对面)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业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十五

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受让方存在下述情况造成项目无法履约须重新组织公开流转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

(1)超过规定时间无正当理由不领取《成交确认书》的;

(2)领取《成交确认书》后无正当理由放弃受让资格的;

(3)未按照公告约定签署《山场经营权流转合同》的;

(4)经有权部门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的;

(5)其他因受让方原因造成无法签订《山场经营权流转合同》的。

十六

其他

(一)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www.hfggzy.com),该公告内容为流转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二)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十七

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苏长圣,联系电话:13956631095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张工,联系电话: 0551-82335373(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巢湖市太湖山路原老党校(阳光花园小区大门对面))

技术支持

4008503300,0551-66223830

 


 

附件1:

网络竞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有效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有效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和其他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有效最高报价。

2、网络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凡进入网络竞价大厅参与竞价的意向方均视同已仔细阅读了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并同意其中的各项条款和要求。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采取的动态报价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具体流程如下:

①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

②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③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当前最高报价人”得知您是否是最高报价人,并通过右上角“安全退出”登出系统。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按规定程序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5、免责条款

(1)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报名和申请竞价信息。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2)意向方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遵守《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每个账户仅供一名意向方使用。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4)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网站服务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6、异常情况处理

(1)竞价系统中的内容与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内容不一致时,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修改竞价内容、终止(中止)竞价、否决竞价结果,经有权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2)竞价结束,竞价结果经核查有误,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有权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3)若出现本须知第5条第4款所述情况,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有权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7、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巢湖分所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公司住所)的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巢湖市苏湾镇苏湾社区45.8亩山场经营权转让项目(项目编号:2016NMTJ0413)”的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竞价、流转合同的签订,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附件3:

自然人授权委托书

 

致: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巢湖分所

 

本授权书声明:           (竞买人姓名)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本人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巢湖市苏湾镇苏湾社区45.8亩山场经营权转让项目(项目编号:2016NMTJ0413)的竞买人申请登记、竞拍、签署成交确认书,以本人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竞买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注:竞买人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竞买人本单位(本人)账户。

 


 

附件4: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巢湖分所

 

我方为“巢湖市苏湾镇苏湾社区45.8亩山场经营权转让项目(项目编号:2016NMTJ0413)”所提交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已于    年   月   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附件为贵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复印件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账户退还我方。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买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单位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注:意向受让方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意向受让方本单位账户。


附件5:

承 诺 函

致: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我方为对流转公告表示完全响应,遵照流转公告的要求,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巢湖市苏湾镇苏湾社区45.8亩山场经营权转让公告》(项目编号:2016NMTJ0413)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并遵循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流转公告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参与本项目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我方承诺,完全知晓并接受流转公告及所附流转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当我方被确认为意向受让方,自该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如因我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特此承诺。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附件5:

山场经营权流转合同

签订日期:                   

甲方(出让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住址:                                              

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巢湖市苏湾镇苏湾社区45.8亩山场经营权流转给乙方经营管理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经营权、部分建筑物出租范围及茶树转让面积

1、巢湖市苏湾镇苏湾社区45.8亩山场经营权流转项目流转面积为45.8亩,为苏湾社区集体所有。其中小苏村口山场面积10亩,凉亭下山场面积5.7亩,龟塘山山场面积22.5亩,照华鸡场上山场面积4亩,黄花菜山面积3.6亩。(以上,具体以测量为准);

2、流转范围内苗木,除茶园外,其他苗木自行处理,租期自合同签订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

上述1、2、3项整体受让。

第二条  经营权、部分建筑物出租期限

出租期限共6 年,甲方自     年    月    日起将45.8亩山场经营权出租给乙方经营管理,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收回。

第三条  受让价款和受让价款的支付

1、受让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具体分项详见本项目公告项目概况第四项“标的基本情况”。

2、受让方须自《山场经营权流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首年全部租金,以后每年4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当年租金。另,受让方向出让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在最后一年合同终止且无受让方责任后,无息折算为当年租金,若还有剩余部分无息退还。

3、受让价款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开户行:         ,单位:         ,账号:          )。受让价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

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1.5万元(大写:壹万伍仟元),与受让价款一并支付。本合同终止且无乙方责任后,该履约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最后一年租金及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退还乙方。

第五条  山场经营权、茶树使用权交付和收回

1、甲方于合同签订生效后 7日内将45.8亩山场经营权、茶树使用权交付给乙方,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后视为交付完成。租赁期内乙方自行处理茶树,否则按价赔偿损失。

2、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之日起 10日内返还该山场经营权及茶树使用权,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逾期未返还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租赁期间费用承担

租赁期间,所有产生一切与45.8亩山场经营权、茶树使用权相关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山场经营权、茶树使用权的转租

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45.8亩山场经营权及茶树使用权进行转租。

第八条  合同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该山场经营权及茶树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2、该山场经营权及茶树使用权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3、因自然原因导致该山场经营权及茶树使用权毁损、灭失的;

4、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苏湾社区山场进行改制,必须收回土地的。

因上述原因而解除合同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该林地和固定设施的赔偿、补偿款归乙方所有,经营权出租受让价款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该山场经营权及茶树使用权:

1、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受让价款达 20 日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山场经营权及茶树使用权用途的;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对45.8亩山场经营权及茶树使用权进行转租、转让的;

4、逾期30日未支付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的;

因上述情形解除转让合同,乙方在该山场经营权及茶树使用权的投入无偿归属甲方所有。乙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自甲方终止合同的通知到达乙方时,本合同立即终止。

第九条 合同期满

合同到期前,乙方若愿意继续受让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新一轮经营权出租竞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若乙方未能中标,应按约定及时清场搬离,归还甲方该山场经营权及茶树使用权。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第2、3、4项约定情形之一的,除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受让价款1%的违约金;若对方遭受的损失数额超过违约金数额的,还应赔偿该超过部分。

2、乙方有本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第4项约定情形的,除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外,乙方还应补交齐所有的费用、滞纳金、罚款等款项,否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扣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4、合同期间,双方均不得任意解除合同,若乙方擅自要求解除合同,新增固定资产及设施归甲方所有,剩余租期的租金不予退还。

5、乙方按照本条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予以补齐。

6、本条约定不影响违约方按照本合同其他条款应履行的义务与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承租方须接受当地政府、相关主管单位及出租方的管理,要维护该地现有的设施的完好及使用,如需改变现状,需向当地政府、相关主管单位及出租方申请,经其同意后方可实施;

2、承租方不得移栽和砍伐现有茶树,仅拥有山场经营权及茶树的使用权。

3、合同期满后所有不动产归甲方所有;

4、承租方在经营期内管护好原有茶树,不得损坏;

5、经营权租赁期内,乙方必须做到合法经营,同时认真抓好消防安全生产工作,如违法经营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7、经营权租赁期内,乙方如因经营需要对该林地及部分建筑物、附属物等设施进行装修、改造,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乙方装修、改造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乙方应立即恢复原状,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经营场所的装修、改造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8、经营权租赁期内及乙方逾期返还期间,出租范围内的林地及部分建筑物、附属物等设施的消防、防盗等工作由乙方负责,若发生消防事故、失窃等致甲方或任何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9、经营权租赁期内,水、电费用按表计量,由乙方按收费单位规定的缴费周期交纳。

10、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经鉴证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1、本合同经双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经合肥招标投标中心鉴证后生效。

第十三条  文本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一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一份(如有鉴证,相应增加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鉴证单位:(签章)                 鉴证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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