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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抽取的三种特殊情形
发布时间: 2015-05-13    浏览次数:3115次

   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来看,除非国务院财政部门另有规定,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一律从财政部门管理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这是当前我国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的基本原则。而在执行具体政府采购项目时,“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所指的具体情形有哪几种,笔者对此进行了梳理。 
  情形一:专家库资源不足时,可补充录入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第二十一条:遇有行业和产品特殊,政府采购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确定评审专家人选,但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四条:评审专家库中相应专业类型专家不足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不低于1∶3的比例向财政部门提供专家名单,经审核入库后随机抽取使用。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使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管系统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13〕375号)第四条:专家库中相应品目没有抽取单位所需专家,或者专家数量达不到采购单位所需数量时,经财政部国库司核实后,所需专家或者不足部分可以由抽取单位以不低于1∶3的比例向财政部国库司推荐并提供相关资料。财政部国库司审核后将合格专家入库供单位抽取。 
  分析: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政府采购项目涉及的行业和产品特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相应品目中没有抽取单位所需的专家,或者可抽取的专家数量达不到所需数量时,经财政部门核实后,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不低于不足数量3倍的比例,向财政部门提供专家名单和相关资料,由财政部门审核合格入库后再随机抽取使用。 
  情形二:随机抽取难确定时,可自行选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四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从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招标采购机构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标专家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七条: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四条: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和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分析:根据上述规定,其一,在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实施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政府采购项目时,若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标专家,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报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财政部门同意后,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 
  其二,在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时,若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其三,在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实施采购时,属于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或者其他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也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情形三:PPP项目可自行选定专家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第七条:项目实施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成立评审小组,负责PPP项目采购的资格预审和评审工作。评审小组由项目实施机构代表和评审专家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2/3。评审专家可以由项目实施机构自行选定,但评审专家中至少应当包含1名财务专家和1名法律专家。 
  分析:依据上述规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PPP项目,评审小组专家可以由项目实施机构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自行选定,无需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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