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采公告

凤阳县人民法院审判管理、执行指挥中心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 2014-11-04    浏览次数:43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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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ZFCG-H2014232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 3 日

一、招标条件

 1、项目名称:凤阳县人民法院审判管理、执行指挥中心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

 2、招标人:凤阳县人民法院

 3、资金来源:中央及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项目地点:凤阳县

2、项目规模:凤阳县人民法院审判管理、执行指挥中心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投资预算约人民币25万元。

3、付款方式:项目完成供货、安装并经招标人组织验收合格,提供所有设备资料后,付至合同总价的90%;其余10%作为质量保证金,在一年质保期(自验收合格日起计)满后15日内一次性付清(无息)。

4、供货日期:合同签订后10日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并经验收合格。

5、标包划分:一个标包。

三、投标人资质及要求

1、投标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

2、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具有生产或销售所需采购货物的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3、所有符合投标资质要求且不在凤阳县招标采购管理局网站上公示被暂停投标资格的单位均可参加。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获取

1、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招标文件以电子版的形式上传至凤阳县招标采购网(http://www.fyzg.gov.cn/)招标文件下载专区,各投标单位自行下载,如投标人不及时下载招标文件,造成不能准时参与投标等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2、标书费:300元。

五、投标保证金、信用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1、投标担保:投标保证金人民币贰仟圆整,信用保证金人民币壹万贰仟圆整。

上述两项保证金须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从投标单位基本账户转入以下指定账户(开户银行1与开户银行2、3同样有效),且需携带交款凭证原件于开标前到凤阳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财务室核验(并缴纳标书费300元),不从投标单位基本帐户转入的一律不予承认,造成后果自行负责,交纳保证金时须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凤阳县人民法院审判管理、执行指挥中心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

开户银行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支行

帐号:1313072129300095566

户名:凤阳县招标采购管理局

开户银行2:中国银行凤阳支行

帐号:187210623578

户名:凤阳县招标采购管理局

开户银行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支行

帐号:34001737508053004951

户名:凤阳县招标采购管理局

2、履约保证金提交和返回:投标保证金和信用保证金将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项目完成经验收合格后30日内一次性退还给供货方(无息)。

六、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凤阳县人民法院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华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联 系 人:汤主任                       联系人:简  工

联系电话:18955066578                  联系电话:0552-8851819   18205523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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