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
2、项目负责人要求:注册在投标单位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资质的注册建造师,本项目不接受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在滁州市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中办理过变更手续的原项目负责人作为拟任项目负责人参加投标;
3、信誉要求:投标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①投标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②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负责人近三年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
③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④投标人被税收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
⑤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仍在公示期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⑥被滁州市县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公管部门限制投标且在限制期内的;
⑦被滁州市县公管部门记信用信息记录且在披露期内的;
4、投标人所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存在第3条信誉要求①-⑦项情形之一的,接受 投标人投标(按照附件1“关于联合惩戒失信行为 加强信用查询管理的通知”查询)。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单位投标均无效。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
①工程竣工半年(含)以上经多次催促未完成竣工结算的;
②因合同纠纷等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材料款,出现群访处理不及时的;
③质量缺陷较多,多次催促整改不到位,处理不及时的;
④施工现场不服从调度或工程进度超过合同工期或未按合同期限按时移交的;
⑤违反滁重[2016]166号《关于限制不良行为企业投标的规定》的;
⑥月工程量进度未完成的被重点处限制投标且在期限内的;
⑦不按规定提供工程资料造成不能归档的;
⑧不配合办理项目建设手续的;
⑨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或招投标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企业如参与投标,资格审查按不合格处理。其中①~⑧情形的,以市重点处开标时提供给评标委员会的具体企业名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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