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况
委托方承诺本次交易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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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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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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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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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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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矾山镇林场1567.7亩林地使用权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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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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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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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NNTJ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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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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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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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矾山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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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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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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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的位置:该宗林地位于庐江县矾山镇钟山社区、杨山村境内,流转面积约1567.7亩 (林证字第0009752、0009753、0009754、0009755号);
2、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58年12月31日止;
3、规划用途:种植经果林、中药材、林下养殖等;
4、租金底价:90元/亩?年。成交后租金每五年增长5元;
5、流转范围:杨山洼(小地名)东:本山顶 南:本山脚至猴子石山顶 西:洼沟 北:山脊和腰路;井洼、肥皂笼(小地名)东:本山顶 南:山脊 西:本山脚、居民屋基 北:本山脚、居民屋基;葬坟大洼、西面山 (小地名)东:本山脚 南:洼沟 西:本山顶北:洼沟
6、竞价保证金:55万元;
7、履约保证金:55万元;
本次林木所有权随林地经营权一并流转,转让价格为699721元。林木主要包括马尾松、黑松、杉木和毛竹等,所属面积约515.5亩,评估价值为699721元,详见合肥市奥华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合奥林评字(2015)006号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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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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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用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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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且不得改变现有林地使用性质。 2、流转的土地用于种植林业经济作物和发展林下养殖。 3、不得对林地造成永久性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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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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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意向方资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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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均可参与竞价;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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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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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意向方的特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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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流转林地具体以实际交付面际为准(扣除因林业政策原因造成不能使用面积);意向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标的,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出让方咨询(联系电话: 0551-87611301),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报名的意向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责任。 2、受让方须接受当地政府、相关主管单位及出让方的管理,要维护该地现有的环境和设施的完好及使用。如需改变现状,需向当地政府、相关主管单位及出让方申请,经其同意后方可实施。 3、投资强度要求:三年内不低于3000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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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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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与履约保证金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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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须将55万元履约保证金(中标后竞价保证金可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和林木价值699721元以及当年租金一次性汇入指定账户。当年租金按实际使用面积支付,以后每年的12月31日前支付次年的租金,先支付后使用,逾期不付的,受让方承担相应责任。 履约保证金中5万元作为租金履约保证金,承包期满后无息退还;剩余50万元作为投资强度进度履约保证金,投资强度进度保证金按照投资进度逐步退还,具体事宜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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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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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
确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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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采取网络动态报价,有效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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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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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及
竞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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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2015年12月28日 9:00始至2016年01月25日 17:00止
网络动态报价自由报价期:2015年12月28日 9:00起至 2016年01月26日 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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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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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阶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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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每轮加价幅度:10.00元或其整数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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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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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报名登记、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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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时间:公告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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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登记详见《意向方报名及竞价》 条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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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丁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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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0551-66223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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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0551-66223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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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63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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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别说明
(一)受让方使用林地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且不得改变现有林地使用性质,如由此造成受让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林地并导致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二)租赁期内,未经出让方书面同意,受让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林地。
(三)流转期内,如遇自然灾害造成减产的,租金不减免;不可抗力造成的林地灭失,租金按灭失面积减免。
(四)其他事宜详见所附合同。
三、意向方报名及竞价
我中心指定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竞价网站(http://www.hfztb.cn/hfjingjia/)为本次网络竞价平台,依照《产权竞价系统竞买人操作手册》组织竞价。
1、竞价保证金的支付
意向方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向指定账户(收款单位: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开户银行:杭州银行合肥包河支行;账号:3401040160000042276)汇入相应标的竞价保证金并至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7号窗口开具收据。
2、报名登记
已缴纳竞价保证金的意向方须在本公告期截止前至安徽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报名登记手续:
(1)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时应携带:
①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②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保证金收据;
④承诺函、退还保证金声明函(见附件)。
上述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2)自然人申请登记时应携带:
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保证金收据;
③承诺函、退还保证金声明函(见附件)。
3、参与竞价程序
(1)完成现场报名的意向方为竞买人,由项目负责人将竞买人信息录入系统,竞买人应当在获得账号密码后立即登录网站修改初始密码。已经加入合肥招投标中心竞价库的竞买人可凭原账号登录。
(2)修改密码后的竞买人,再次登录系统,在项目选择界面中选中已报名的项目,点击“我要竞价”参与竞价。
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产权竞价系统竞买人操作手册》。
四、交易服务费
根据合肥市物价局合价服[2009]216号文件,按成交价款一次性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如下(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资产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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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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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元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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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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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元—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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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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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万元—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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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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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万元—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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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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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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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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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附件1:
网络动态报价须知
1、本次标的竞价是依照《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和《产权竞价系统竞买人操作手册》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2、本次标的受让采取网络动态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根据本项目公告,合格意向方可登录合肥市招投标中心电子竞价网站参与本次竞价活动。
3、凡进入竞价大厅参与竞价的意向方均视同已仔细阅读了本《竞价须知》及《产权竞价系统竞买人操作手册》,并同意其中的各项条款和要求。
4、本次竞价标的:详情见本项目公告。
5、“网络动态报价方式”流程如下:
(1)阅读须知。意向方须仔细阅读《产权竞价系统竞买人操作手册》以及本《报价须知》。
(2)了解标的。意向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标的,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出让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报名的意向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使用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3)报名登记。意向方须在截止日前将竞价保证金支付到安徽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并办理报名登记手续,经我中心审核通过者取得竞价资格。因逾期或未交竞价保证金、未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及未通过审核而导致意向方不能参与竞价的,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系统登录。完成现场报名的意向方为竞买人。竞买人应当立即用账号和密码登录我中心电子竞价网站修改初始密码。若因未及时修改密码导致账号被他人使用,合肥招投标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已经加入合肥招投标中心竞价库的竞买人可凭原账号登录。
(5)参与竞价。竞买人在修改密码后再次登入系统,在项目选择界面中选定报名的项目,点击参与竞价。
本次标的竞价活动采取的动态报价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竞买人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力。
具体流程如下:
①《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竞买人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现有最高有效报价。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②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受让候选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受让候选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6)成交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当前最高报价人”得知您是否是最高报价人。结束后您可以通过右上角“安全退出”登出系统。我中心将按规定程序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公示,如无人提出异议,将出具《中标通知书》,受让方应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否则,我中心有权扣除受让方已缴纳的竞价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标的将另行处理。
6、意向方不得有操纵、恶意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其竞价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并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7、受让方须按合肥市物价局合价服[2009]216号文件,一次性向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8、免责条款
(1)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报名和申请竞价信息。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的,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竞买人应及时修改账号初始密码并对自己的注册账户信息保密,遵守《产权竞价系统竞买人操作手册》,每个注册账户仅供一名意向方使用。因竞买人原因导致其注册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我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因竞买人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我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4)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网站服务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10、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本授权书声明: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 (代理人姓名)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庐江县矾山镇林场1567.7亩林地使用权流转项目(项目编号:2015NNTJ0742)以本单位名义办理意向方报名登记、竞价、合同的签订等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宜。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盖章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附件3: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庐江县矾山镇林场1567.7亩林地使用权流转项目(项目编号:2015NNTJ0742)所提交的竞价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已于 年 月 日汇入你方账户。附件为贵中心出具的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往来结算收据。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内容划入我方账户。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价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意向方(法人盖章,自然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上述账户信息须填写意向方本单位或本人账户资料。
附件4:
承 诺 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对贵方《庐江县矾山镇林场1567.7亩林地使用权流转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表示完全认同,遵照公告及竞价文件的要求,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并承诺,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公告及附件,完全熟悉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完全同意公告及附件制定的交易规则。
2、我方确认并承诺,完全接受公告及所附合同的全部条款,并保证自收到本项目《中标通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让方签订合同,否则贵中心有权扣除我方缴纳的竞价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3、我方确认并承诺,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书面材料真实、合法、完整、有效。
4、我方确认并承诺已对标的进行现场踏勘,并完全清楚并接受标的出租范围面积及现状。
5、我方承诺三年内投资额不低于3000元/亩。
意向方(法人盖章,自然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5:
林权流转合同
出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签 订 日 期: 年 月 日
甲方(出让方):
居民身份证(法人代码证):
住 址: 联系方式:
乙方(受让方):
居民身份证(法人代码证):
住 址: 联系方式:
林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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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班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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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位置(小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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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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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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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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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树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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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龄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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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株数或蓄积
(株、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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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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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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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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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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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林权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一、流转森林、林木、林地的基本情况
本次流转的林权为1567.7亩林地经营权流转。
山场坐落地点:
林权证号: 林证字( )第 号
流转林地标的山势平缓,土壤条件较好,属于防护林,林地现有树木要按公益林进行管理,不得乱砍乱伐,可适当进行土地整治。承包山林的用途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主要用于果林、中药材、林下养殖等。
二、流转方式
原承包方式或流转方式: (家庭承包、其他承包;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其他方式等;集体经营);
本次流转方式 (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其他方式等)。
三、流转期限
流出方原承包期限或流转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本次流转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四、林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本次流转乙方应向甲方交纳林地使用权流转费(林地使用权租金、林木价值等)总金额 元(大写)。流转期内,如遇自然灾害造成减产的,租金不减免;不可抗力造成的林地灭失,租金按灭失面积减免。投资强度要求:乙方三年内对流转土地的投资不低于3000元/亩。
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将55万元履约保证金和林木价值699721元以及当年租金一次性汇入指定账户。当年租金按实际使用面积支付,以后每年的12月31日前支付次年的租金,先支付后使用。
履约保证金中5万元作为租金履约保证金,承包期满后无息退还;其余50万元作为投资强度进度履约保证金,投资强度进度保证金按照乙方投资进度逐步退还,具体为: 。
五、流转合同期满后,对于流转林地上附着物的处理约定,交付时的情形包括:
(一)要求保留合理的林木株数;
(二)采伐迹地造林地;
(三)当年新造林地;
(四)林地内未采伐森林、林木或未收获的竹林等经济林,可通过双方协商或经评估机构评估后有偿交付;
(五)其他约定(延期、折价交付等)。
六、补偿、补助约定:
(一)甲方流转前已享受的补助、补偿等继续享受,流转后乙方另外争取的补助补偿等由乙方享受至流转合同终止。
(二)在流转经营期内,因国家建设征用、征收流转的林地,原承包方式属家庭承包的,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归甲方所有;原承包方式属其他承包的,林地补偿费归林地所有权单位所有。
(三)已转让的森林林木补偿费、地上附着物以及流转期间生产、建设等投入补偿费归乙方所有。
(四)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七、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享有的权利
1、自主决定林权流转的方式;
2、依照流转合同的约定获得流转收益;
3、依照流转合同的约定,在期满后收回流转的林权。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承担的义务
1、确保流转的林权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
2、依照流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及时移交森林、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或林地使用权;
3、协助乙方依法申领林权证;
4、在流转有效期内,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扰其依法依合同开展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5、督促乙方履行合同或协议,及时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乙方的违法违规行为。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乙方享有的权利
1、自主开展林木培育,林下种植、养殖、培植,依法进行林木采伐以及森林旅游等林业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得相应收益;
2、对林权依照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进行再流转,并获得流转收益;
3、在流转期内允许林权继承,并可以作为贷款或其他债务的抵押物、担保物;
4、在流转期内依法享受国家对林业的有关扶持和优惠政策;
5、流转期限内,乙方对现有及其增设的林业辅助设施(如林道、灌溉设施等)享有充分使用权;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乙方承担的义务
1、履行流转合同规定,及时交付流转金;
2、依法采伐森林、林木,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完成林地的更新造林任务;
3、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行为;
4、在流转期内发生毁林、乱捕滥猎和乱占滥用林地行为时,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5、搞好护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甲乙双方应当在本流转合同签订后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或备案。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报发包方备案。
(六)债权债务处理
本合同生效以前,流转山场所涉及的债权债务,全部由甲方享有和承担;本合同期内,涉及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享有和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八、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无履行必要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具体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诚信遵守,任何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约定义务的行为以及违背其于本合同中做出的保证、承诺等情况,均构成违约,并按下列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一)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林地林木流转价款,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付款的 %滞纳金,逾期 个月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有关林权。在此期间,乙方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林权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移交有关林权,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总流转价款的 %滞纳金。逾期
个月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全额退还乙方已交流转费及定金,给乙方造成实际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流转后,若乙方发现流转林地林木存在权属纠纷、经济纠纷,逾期 月甲方没有处理妥当的,视为甲方单方违约,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全额退还乙方已交流转费及定金,并按流转费总额的 %向乙方缴纳违约金,给乙方造成实际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后生效。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须经发包方同意签字后,方可生效。
(五)其他约定事项: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补充协议须经发包方同意签字后,方可生效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一式七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县农业主管部门、县农交所、乡镇农村产权窗口各备案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果是耕地转让合同或专业生产经营项目流转合同,应以原发包方同意之日起生效)。另一份送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备案。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双方因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仲裁委申请仲裁,也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附件:
1、流转林地附图;
2、甲方林权证复印件;
3、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