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答疑

发布时间: 2015-08-06    浏览次数:30316次

发布者

安徽招标咨询网网友
2015-08-06 11:11
(1)有一市政类BOT项目,在没有进行招标的情况下,招标人与一投资公司签订了框架协议,后因领导调换,新任领导认为此项目属必须招标项目,所以要进行公开招标,此前协议不再生效。这样做是否合法? (2)在公开招标中,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分别提交投标保证金和信用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用以保证投标人按规定投标,若投标人递交保证金后不再投标则招标人可没收投标保证金。信用保证金则用以证明投标人有足够的实力进行此项目的投资建设。请问这样做是否合法?

专家

 
2015-08-06 11:14
(1)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达到招标的要求时,未进行招标是违反法律和法规的,应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罚。但对已经签订合同的须依法解除,也就是招标人终止原合同时,应对原承包方进行赔偿,得到对方同意,才能终止合同,并进行重新招标。以上可以看出,更换项目法人应继续对原承包人承担其义务、责任和风险,否则是违反经济合同法的。 (2)在招标过程中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投标保证金与投标文件同时提交,其目的是防止投标截止(开标)后投标人放弃投标,造成招标人少了一个选择,因此扣留其投标保证金。如果投标人提交了投标保证金,而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前未提交投标文件,即未投标,招标人应及时退换其投标保证金,不能因为未投标而扣留其投标保证金,也就是说在投标截止前,投标人投不投标,以及如何投标,均是投标人的权利。关于提交信用保证金是属于乱收费范畴,我国的法律法规均无此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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