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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热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亮点
发布时间: 2015-03-23    浏览次数:79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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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条例》具有怎样的亮点,能否成为堵住寻租腐败的利器,这些问题,成为政府采购行业专家热议的话题。  

  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副所长赵勇: 
  向市场化方向前进了 
  从经济学角度来说,《条例》是往市场化的方向前进了,具体体现在权责对等。以前对于采购方式的审批、监督、评审方法是否公平,是靠政府部门或者专家的审批来实现的。而《条例》让利益相关方参加到采购活动相应的管理活动中来,由政府监督变成利益相关方监督,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相互监督,让利益相关方在实现自己利益的同时实现公共利益,这是靠增强透明度来实现的,采购方式、采购公告、质疑投诉、合同都要求公开,这是最大的亮点。 
  值得注意的是,在评审专家这块,《条例》的规定仍显不足。这个问题在招投标领域已经有了一定的共识,但在政府采购领域还相对落后。这也受制于《条例》的上位法——政府采购法,评审专家目前的管理方式,比如随机抽取,并法定由专家评价结果作为最终中标结果,这和权责对等是相违背的。我认为,让一个不能承担责任的临时性组织作为采购的最大决策,这不是一个未来前进的方向。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 
  全过程公开是最大亮点 
  《条例》从多个方面对信息公开作出了规定:一是重申采购项目的事前信息必须公开。其次,规定采购项目的过程信息必须公开。再次,规定采购项目的结果必须公开,这既包括中标结果即《条例》中所称的合同公开,也包括投诉处理的结果必须公开。通过这些规定,政府采购实际上就是全过程公开了。这是《条例》的最大亮点,也是针对我国政府采购中长期存在的“时间长、价格高、质量次、猫腻多”等问题使出的关键一招,是财政信息公开的题中应有之义。可以预见,只要操作到位,信息公开对于规范我国政府采购实践将产生重大作用。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府采购研究中心(筹)副主任宋雅琴: 
  对评审专家责任的界定是进步 
  之前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可能对专家评审的权利、义务、责任等法律规定不明确,《条例》针对实践中评审专家违法评审现象,专门对评审专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细化、完善法律责任方面有了极大的进步。 
  《条例》中还明确了采购人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的责任。《条例》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主体的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使责任追究有法可依,也是未来进一步改革的方向。 

  北京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谷辽海: 
  集采机构的定位问题尚未解决 
  《条例》中明确规定五种情形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须回避,使政府采购法中的规定更加明确细化,这是一个亮点。 
  但是《条例》中对集中采购概念的解释并不准确,没有从内涵、外延来揭示本质。而且《条例》对实际工作影响不大,并不能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难题。对采购规范、政策功能的推动等方面没有帮助,且没有解决集中采购机构的定位和职能的问题,各类采购工具的操作程序都没有做到细化,仍然不具有可操作性,条例虚设的空洞内容太多。国外政府采购的公开政策中会有保护中小企业利益、照顾民族企业、节能环保等内容,希望我们在这方面未来能有大的突破。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刘恒斌: 
  采购合同公开将提高信息透明度 
  之前政府采购法要求公布政府采购结果,但并未要求公开政府采购合同,公众、未中标或者成交的供应商无法了解政府采购合同的全部内容,此次条例要求公开采购合同,将大大提高政府采购信息透明度,强化公众对政府采购的监督。 
  集采机构分段实施明确,机构设置不合理就违法,也是对我们过去工作的一种肯定。公布预算、结果、单价、合同,增加了透明度。出台制度在具体工作中规定了方向,具体需要配套制度。但现在集采机构形势已经发生了变化,期待今后我们会有更完善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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