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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产品与检测报告型号不一致,这样的解释说得通吗?
发布时间: 2020-10-29    浏览次数:2017次
  案例回放:
 
  近期,某集中采购机构就某单位教学设备采购项目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公告发出后,B公司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认为中标人A公司所投产品的检测报告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集中采购机构立即进行研究,发现A、B两家公司所投产品均出自同一生产厂家Z公司,中标人A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投产品清单中的型号s与其提供的检测报告型号x不一致。集中采购机构研究后,要求中标人A公司做出说明,并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协助质疑答复。
 
  A公司在说明过程中,向集中采购机构提供了由生产厂家Z公司和出具检测报告的Y实验室分别做出的A公司所投产品型号s是其系列产品x所含三个型号的其中一个型号的证明函。原评标委员会认可了这种说法,但集中采购机构出于谨慎考虑另外组织第三方专家进行论证,将此结论否决。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接受第三方专家论证意见,取消了A公司的中标资格。
 
  引出问题:
 
  1、处理针对中标人的质疑时,该不该给中标人解释说明的机会?
 
  2、产品型号s是系列产品x所含三个型号的其中一个型号,这种说法有人认可,那么最终为什么被否决?
 
  3、对评审结果的质疑,是不是由原评标委员会进行答复更权威?
 
  专家点评
 
  1、质疑处理应当审慎严谨,提前化解矛盾防止质疑升级为投诉
 
  质疑处理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的发言权,并进行简单的取证和线索搜集,既能减轻质疑、被质疑双方当事人的对抗情绪,又能让调查结论更贴近事实。
 
  质疑处理时审慎严谨,能有效防止质疑进一步升级为投诉,有效降低投诉率,减轻财政部门处理投诉的工作量。同时,集中采购机构一般都是公立的事业单位,所言所行也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政府的形象,要尽可能的降低被投诉后又被要求责令改正的风险,其和采购人一起出具结论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2、检测报告的型号,丁是丁卯是卯不能混
 
  本案中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提供所投产品CNAS认证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那么就代表了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各方都认可CNAS认证的权威性。2019年12月25日,CNAS发布的CNAS-EL-13:2019《检测报告和校准证书相关要求的认可说明》明确要求实验室应准确、清晰、明确和客观地出具结果。那么,个别实验室出具与CNAS要求相违背的证明函,只能揭示其自身的不严谨。
 
  另外,通过检测报告的样品数据,也能轻易判断出该检测报告是单一型号的检测报告还是系列产品的检测报告。被质疑人联合生产厂家和实验室一块儿进行诡辩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3、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要考虑其立场
 
  本案中的原评标委员会在协助答复质疑的过程中,已被中标人道德绑架,不愿承认评审过程中存在的失误。集中采购机构通过和第三方论证专家通力合作,一起痛陈利害,才说服原评标委员会不再回避现实,将质疑问题引回正轨。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应当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在质疑处理过程中获取的外部证据,不能做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更不能做为其自圆其说的依据。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四条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第十四条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评审专家应当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评审专家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评审委员会成员和评审工作有关人员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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