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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后因“人员紧张”弃标,50万元保证金被没收
发布时间: 2019-01-08    浏览次数:2008次

   前不久,北京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办公楼装修工程进行施工招标。

 

  第一中标候选人南京三惠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项目负责人是该公司法人且该法人已有在建项目、人员紧张等自身原因,放弃中标资格。最终:

 

  1、招标人决定,没收该公司投标保证金50万元。

 

  2、第二中标候选人顺位中标。

  小编查询相关信息后,发现该项目于2018年3月26日发布招标公告,进行公开招标,据招标公告显示:项目总投资额10000万元,装修面积41600平方米,装修层数26层,建筑总面积42317.98平方米。工期150天。

 

  项目3月份发布招标公告,但直到2018年8月16日才组织开标,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前三名中标候选人:

 

  第一中标候选人:南京三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报价58762761.03,工期120天,建造师:惠*);

 

  第二中标候选人:利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报价58803600.84,工期120天,建造师:朱**);

 

  第三中标候选人:深圳市中饰南方工程有限公司(报价58847790.00,工期120天,建造师:张**);

 

  8月28日,南京三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弃标函”,给出的弃标理由是“建造师为公司法人本人,因该项目开标周期拖延时间较长,法人现已有项目不能履约”,“公司人员紧张,不能满足贵公司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工期节点和部分条款要求”。

 

  翻阅招标网站招标公告,小编查阅到公告第三部分“投标人资格要求”第4点“其他要求”中规定“投标人拟担任本招标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建筑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而在北京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发给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关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办公楼装修工程(施工)’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处理意见”中明确表示“营业在即”“项目急于投入使用,工期已十分紧张”。

 

  两项对照,弃标的理由也不算那么奇葩了,毕竟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随意弃标的后果也是很严重的。

 

  中标人弃标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第一中标候选人因“人员紧张”弃标,50万元保证金被没收!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中标通知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上述规定,对于发出中标通知后自动放弃中标的投标人应当由招标人没收其投标保证金,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赔偿。如果第一中标人放弃中标,招标人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时,签约的合同价应为中标人的投标价格。如果该价格该高于放弃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其差价也应是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

 

  在这个项目中,南京三惠建设工程公司不仅被没收50万保证金,同时也因为此次弃标被归为不良行为“纳入乌鲁木齐市建筑业企业诚信评价”,在日益重视诚信的今天,这一处罚估计足够让南京三惠铭记了。

通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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