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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客观分 不“客观一致”怎么办?
发布时间: 2018-01-05    浏览次数:1655次

要点提示:
1、供应商应提供清晰明确的投标文件;
2、评审委员会对客观内容打分应一致;
3、代理机构应尽到提示义务。

【案情概述】
  20××年4月30日,K招标公司接受采购人委托,就该单位“网络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组织公开招标工作。4月14日,采购人确认了招标文件;K招标公司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发售日期为4月14日至4月20日,共有4家供应商购买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开标前一个工作日,K招标公司与采购人共同从专家库中抽取了评标专家。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4家投标人均按时递交了投标文件。
  K招标公司、采购人和投标人代表参加了开标仪式。唱标前,投标人代表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了检查确认。随后,K招标公司和采购人组织了评标。评标委员会由2名采购人代表和5名评标专家组成。在评标工作开始前,评标专家与采购人代表就与本项目所有投标人没有利害关系及保证遵守保密原则进行了承诺。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评标委员会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进行价格、商务和技术综合评价打分后,按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列,向采购人推荐了三名中标候选人。K招标公司在得到采购人对评标结果的确认后,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了中标公告。
  公告发布后,A公司对本次评标结果提出质疑,称:在本次投标中,A公司报价最低,中标人报价最高,而各供应商技术水平相当,按分数推算,A公司价格分比中标单位高出近7分,理应中标。K招标公司在收到质疑后,组织了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原评标委员会出具的复核意见称:质疑人投标文件的案例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用户反馈,且文字模糊,无法辨认;评标委员会认为,对该投标人的评分是客观公正的。A公司对此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调查情况】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A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案例材料是否清晰,提供的合同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因此,财政部门调取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评标报告。调查发现,A公司投标文件中的案例业绩部分,共提供了10个案例及相应的合同材料,其中,有4个合同案例的材料清晰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合同金额分别为253万元、395万元、590万元和650万元,其余6个合同中存在着文字模糊或者合同金额无法辨认等情形。根据招标文件的评分细则“单个合同金额200万元以上成功案例,每个0.5分;单个合同金额400万元以上成功案例,每个1分;最高8分”, A公司的案例得分应为3分。而实际的评分情况是,5名评标专家给A公司此项的打分均为3分,因此,专家的打分是客观的,也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而2名采购人代表给A公司此项的打分均为0分。如此打分,要么是采购人代表没有很好地理解评标办法中关于案例分这种客观分的评分方法,要么是采购人代表没有仔细地审查A公司的投标业绩案例,要么是采购人代表在评标过程中存在歧视性和倾向性,没有客观地进行评分。为防止出现这些情况,代理机构应该对评标数据进行校对,并对评分存在差异的地方提示评标委员会复核。为了了解代理机构是否履行了提示义务,财政部门调取了评标录像,录像显示在评标打分之后,代理机构没有校对评标数据,也没有提示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

【问题分析与处理情况】
  本案集中反映了政府采购中常见的几种问题,应当说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和代理机构都存在不当之处:
  一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不够清晰准确。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应该准确清晰、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内容真实有效。本案中,投标人提供的10个合同案例,只有4个符合要求能够得分,其他6个有文字模糊或合同金额无法辨认等情况,导致出现提供案例却不能全部得分的情况。
  二是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分的评分不一致。如果评标委员会成员都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那么由于评分标准固定,投标资料固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分的打分就应该是一致的。本案中,虽然A公司提供的投标资料不够完整清晰,但是其中的4个合同案例还是清晰、符合要求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案例的打分按道理来说应该保持一致,都给A公司打3分。而实际中2名采购人代表打分不准确,评标委员会的客观分不一致,导致评标结果存在问题。
  三是代理机构没有尽到提示义务。代理机构作为评标工作的组织者,在评标过程中,应该核对评标委员会的评分,特别是提醒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分的评分要保持一致。本案中出现了“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的情况,而代理机构既没有校对评标数据,也没有提示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导致本项目产生了质疑和投诉。
  因此,财政部门认为:本项目中评标委员会对于案例分这一客观分评分不一致,违反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2条“对供应商的价格分等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的规定;K招标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等问题,且在答复质疑阶段仍没有发现相关问题,违反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文)第2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的规定。

  综上,财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如下: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77条“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的规定,决定本次中标结果无效。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的规定,责令代理机构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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